(2015)泰靖执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陆建兵与刘华平、徐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兵,刘华平,徐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2815号申请执行人陆建兵。被执行人刘华平。被执行人徐建林。陆建兵与刘华平、徐建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刘华平归还申请执行人陆建兵借款6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执行人徐建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00元,申请执行人负担1000元,两被执行人负担1700元(两被执行人负担的部分申请执行人已交纳,两被执行人于履行上述判决确定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华平名下登记有坐落在靖江市横港北路88号7幢3号房屋(房产证号01××92)。2016年5月6日,本院对上述房产办理查封登记。查封期限自2016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5日止。因上述房屋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本院依法暂不宜处置。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刘华平银行存款2510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华平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建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中,被执行人刘华平名下登记的房产,本院已查封,因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刘华平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本院暂不宜处置、拍卖。刘华平名下的银行存款2510元,本院已扣划。此外,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或证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唐胜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 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