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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4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杨峰杰、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杨峰杰,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477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代表人:林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凤涛。委托代理人:黄美萍。被告:杨峰杰。被告: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诉杨峰杰、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9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89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897元按规定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曾晓斌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杰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