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02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某煤矿、闫某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某煤矿,闫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阜某甲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02民初873号原告许某某,男,194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某煤矿。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被告闫某某,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某煤矿、被告闫某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建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某煤矿、被告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龚某某2014年11月19日起诉,阜蒙县某某煤矿和闫某某。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传被告阜蒙县某某煤矿和闫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开庭。被告阜蒙县某某煤矿和被告闫某某委托我代理参加诉讼。双方商议,代理费5万元,审理结束后给付。我代理二被告参加诉讼。开庭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4)阜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代理结束。二被告始终没有给付我代理费,被告阜蒙县某某煤矿和被告闫某某于2015年3月9日亲笔写了一张欠条。欠我代理费5万元,近期还清。我多次催要,被告闫某某说有人要承包煤矿,承包出去就给我钱。至今也没有给我。被告阜蒙县某某煤矿未答辩。被告闫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原告在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中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双方协议,代理费5万元,审理结束后给付,但二被告一直未给付代理费,于2015年3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判决书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委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发生了委托行为,原告已完成了代理的任务,二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报酬。但二被告未及时给付,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给付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欠款5万元。此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