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辖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钟喜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玉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昇影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26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2月29日,东昇影视公司以阿里巴巴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称:东昇影视公司是一家以音像制品及艺人经纪业务为主的公司,依法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挑选歌曲,待交纳使用费后由东昇影视公司旗下的签约艺人重新翻唱,出版高质量的音乐专辑供市场上喜爱音乐的消费者品鉴。东昇影视公司曾制作群星演唱的《驾趣》音乐专辑,其中包含《套马杆》《爱在秋天的童话》《别再说》《痴心绝对》《爱情错觉》《高原蓝》共六首歌曲,东昇影视公司享有该专辑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所有权利。经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公司(曾用名: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虾米音乐网(http://www.xiami.com/)、虾米音乐PC客户端、手机客户端上未经东昇影视公司的合法授权,擅自发布上述音乐专辑,并向用户提供试听、收藏、下载等信息网络传播服务。阿里巴巴公司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东昇影视公司对上述音乐专辑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对东昇影视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东昇影视公司依法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阿里巴巴公司在虾米音乐网页平台、PC客户端、手机客户端上立即停止侵犯《套马杆》《爱在秋天的童话》《别再说》《痴心绝对》《爱情错觉》《高原蓝》共六首歌曲中东昇影视公司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阿里巴巴公司赔偿东昇影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以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20元,合计60220元;3、阿里巴巴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阿里巴巴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中阿里巴巴公司的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综上,本案应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东昇影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东昇影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阿里巴巴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阿里巴巴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267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与一审管辖权异议理由相同。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昇影视公司以阿里巴巴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虾米音乐网页平台、PC客户端、手机端上向用户提供涉案歌曲为由提起诉讼,本案案由应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下一级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案由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东昇影视公司住所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一审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东昇影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阿里巴巴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阿里巴巴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邓洁婷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第五百五十二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