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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志来、博爱县凯森植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志来,博爱县凯森植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316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新华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昌,该社职工。被告刘志来,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博爱县凯森植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志来、博爱县凯森植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修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寒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