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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梁兰清与赖波、陈小燕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兰清,赖波,陈小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2504号原告:梁兰清。委托代理人:金力威,浙江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波。被告:陈小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6号楼4单元301室、1101室。负责人:陈日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德安石桥路169号。负责人:付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兰清诉被告赖波、陈小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兰清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1373元,由原告梁兰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舒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