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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瑞与李文军、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李文军,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text-autospace:none'>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text-autospace:none'>民事判决书text-autospace:none'>(2016)内0627民初2224号原告王瑞,公民身份号码×××,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李文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李建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none'>原告王瑞诉被告李文军、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瑞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白常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被告李文军、李建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原告王瑞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扣押了被告李建军的汽车一辆。none'>原告王瑞诉称,二被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今催要至今未还,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none'>被告李文军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向原告借款40000元属实,但是借款时抵押了铲车,有抵押物,愿意用抵押的铲车抵顶借款。none'>被告李建军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被告李文军用铲车抵押向原告借款4万元,而后要求签字就签了。现在法院保全了李建军的车,看原告王瑞和被告李文军如何处理。none'>原告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none'>提供借条、收条原件各一张,证明2015年8月18日被告李文军向其借款4万元,由被告李建军进行担保。二被告质证对证据本身认可。none'>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none'>对原告王瑞提供的证据经被告李文军、李建军质证,对其真实性认可,且与原告陈述具有关联性,故法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none'>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被告李文军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由李建军签字担保,该款未予偿还。none'>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文军认可借原告40000元借款未予偿还,其辩称因借款时提供铲车抵押,因此不予还款的答辩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有过抵押,且该答辩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原告要求其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李建军在被告李文军向原告王瑞借款时签字担保,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对担保的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none'>一、被告李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王瑞借款40000元;none'>二、被告李建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none'>三、被告李建军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文军追偿,李文军应于李建军履行上述债务后三日内,向李建军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none'>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one'>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均由被告李文军、李建军负担。none'>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none'>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font-family:宋体'>审判员白常福text-indent:45.95pt;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style='font-size:15.0pt;font-family:宋体'>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text-indent:45.95pt;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style='font-size:15.0pt;font-family:宋体'>书记员杨利平line-height:115%;text-autospace:none'>115%;font-family:宋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