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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崔龙与夏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龙,夏晓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1482号原告:崔龙,男,生于1986年4月10日,汉族。被告:夏晓燕,女,生于1981年9月8日,汉族。原告崔龙诉被告夏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龙撤回对被告夏晓燕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龙承担。审判员 宋 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庞淑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