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孙阿永与任红聚、任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阿永,任红聚,任志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38号原告孙阿永,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被告任红聚,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志永,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阿永与被告任红聚、任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阿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阿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阿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免予原告孙阿永缴纳。审 判 长 陈国良人民陪审员 牛小兵人民陪审员 王黑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