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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孙阿永与任红聚、任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阿永,任红聚,任志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38号原告孙阿永,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被告任红聚,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志永,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阿永与被告任红聚、任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阿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阿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阿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免予原告孙阿永缴纳。审 判 长  陈国良人民陪审员  牛小兵人民陪审员  王黑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