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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吴世忠与铜陵市园林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忠,铜陵市园林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661号原告:吴世忠,男,194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铜陵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刘学斌,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忠诉被告铜陵市园林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世忠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世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世忠承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