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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华俊与谢加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俊,谢加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755号原告:陈华俊,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周能友,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加来,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俊诉被告谢加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陈华俊负担。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一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