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华俊与谢加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俊,谢加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755号原告:陈华俊,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周能友,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加来,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俊诉被告谢加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陈华俊负担。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一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