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5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中荣与罗东明,刘先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荣,罗东明,刘先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816号原告杨中荣,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陈世林,重庆市璧山区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东明,男,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先琼,女,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荣诉被告罗东明、刘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中荣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中荣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中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70元,减半收取3585元,由原告杨中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谯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