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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5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中荣与罗东明,刘先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荣,罗东明,刘先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816号原告杨中荣,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陈世林,重庆市璧山区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东明,男,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先琼,女,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荣诉被告罗东明、刘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中荣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中荣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中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70元,减半收取3585元,由原告杨中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谯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