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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兰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951号原告:兰某某,女,1971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永兴镇。被告:贾某某,男,1980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某某承担。审判员  纪巍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