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信用卡欠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86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被执行人宁波,女,汉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宁波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宁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9816.57元及实际支付之日产生的利息和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宁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86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文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