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4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劳有良与XX根、朱芳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有良,XX根,朱芳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4475号原告:劳有良。被告:XX根。被告:朱芳娣。本院在审理原告劳有良诉被告XX根、朱芳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7日通知原告劳有良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劳有良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阳人民陪审员 许兰珍人民陪审员 沈珍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