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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4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劳有良与XX根、朱芳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有良,XX根,朱芳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4475号原告:劳有良。被告:XX根。被告:朱芳娣。本院在审理原告劳有良诉被告XX根、朱芳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7日通知原告劳有良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劳有良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阳人民陪审员  许兰珍人民陪审员  沈珍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