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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自涛出售、购买假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097号罪犯王自涛,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自涛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宣判后,2010年6月4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2次,于2012年5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10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自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在焦南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7月3日从北京回洛阳后将40万元假币交给事先预谋一起购买假币牟利的王自涛等人。被告人王自涛等人收到假币后在洛阳市西工区人和宾馆卖给张某某假币2万元。后将剩余38万元假币存放于家乐福新都汇存包处被发现。被告人王自涛系肢体残疾罪犯。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自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克服自身残疾之困难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受表扬奖励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自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认罪悔罪书、减刑裁定书、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罪犯老年、残疾、患病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服刑人员闫立地、张旭东及管教干警王新略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自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自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