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纯枝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纯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381号罪犯吴纯枝,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江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纯枝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纯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吴纯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纯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5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纯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但吴纯枝没有履行生效判决判处的财产刑,而且没有退还赃款,对其减刑应酌情从严。本院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从九个月调整为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纯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