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4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辽阳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辽阳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3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士路23号216室。法定代表人肖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南常路31号。法定代表人朱延新,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施晓娇,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47号7层、8层。法定代表人叶柏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栗健,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6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石东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君、唐旭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磊、被上诉人辽阳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施晓娇、被上诉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栗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62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石 东代理审判员 张君代理审判员 唐旭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淨惠书 记 员 赵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