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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盱眙县保安服务公司与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盱眙县保安服务公司,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00390号申请人盱眙县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盱眙县。被执行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磊,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盱眙县保安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盱商初字第00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共欠原告盱眙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费56140元,分别于2015年10月10日前给付2万元,余款于2015年11月1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被告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股权、国土、工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次查封未轮候,暂未处置,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次查封未轮候,暂未处置,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2015)盱商初字第00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执行员  俞 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