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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民终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卢世东与安徽天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翟恩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天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卢世东,翟恩桂,陈世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终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自亮,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世东。委托代理人:张新,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翟恩桂。原审被告:陈世周。上诉人安徽天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世东、原审被告翟恩桂、陈世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皖1525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天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自亮,被上诉人卢世东的委托代理人张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翟恩桂、陈世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霍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525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霍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王世如代理审判员  高 华代理审判员  蔡金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