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XX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615号罪犯XX,于重庆市荣昌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4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292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8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权利终身。2006年7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3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3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1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XX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庆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