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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盛桂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桂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693号原告盛桂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A2层、15层。负责人李培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桂蓉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桂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凤媛人民陪审员  祁国庆人民陪审员  崔 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月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