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行终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马美玲与海阳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海阳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美玲,海阳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海阳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行终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美玲。委托代理人:曲雯,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凯,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海阳市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姜立杰,局长。委托代理人:任常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住所地:海阳市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包益海,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福海,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美玲因房屋登记行政决定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美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美玲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宁雪审判员 张爱玲审判员 于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祎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