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徐学东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1503号徐学东、潘月红、潘尚宝: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徐学东、潘月红、潘尚宝向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119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41666元(上述利息损失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自2015年10月16日起的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徐学东、潘月红、潘尚宝赔偿申请人电梯恢复安装费用8800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698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6672元。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