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刑更1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吴大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1968号罪犯吴大,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潮平法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潮中法少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吴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大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6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已缴纳罚金16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大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该罪犯财产刑没有履行完毕,而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犯在考核期内平均每月支出约557.11元,综合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故对本次减刑申请暂不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吴大确暂不予减刑。将(2016)粤高监刑执字第1688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