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蒋勇与胡恒青、倪庆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勇,胡恒青,倪庆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217号申请人蒋勇,男,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郑志伟,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恒青,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倪庆松,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蒋勇与被执行人胡恒青、被执行人倪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8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2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国平审 判 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