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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蒋勇与胡恒青、倪庆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勇,胡恒青,倪庆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217号申请人蒋勇,男,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郑志伟,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恒青,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倪庆松,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蒋勇与被执行人胡恒青、被执行人倪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8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2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国平审 判 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