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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葛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945号原告:葛某,男,199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乃胜,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某乙,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