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5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民初5478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1977年1月20日出生,无业。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