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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执字7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都卓恒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吴才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卓恒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吴才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786-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君如。被执行人成都卓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法定代表人黄廷四,经理。被执行人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吴才坤。被执行人吴才坤,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16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成都卓恒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吴才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债务本金及利息8270628.96元,并承担执行费687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列财产:(1)位于金堂县赵镇金泉路X号X栋X层钢结构厂房(权7XX5,监证0XX8,建筑面积948.62㎡);X栋X层、X栋X层、X栋X层、X栋X层、X栋X层钢混结构厂房(权7XX2,监证0XX5,建筑面积884.76㎡、857.40㎡、431.34㎡、431.34㎡、443.58㎡);X栋X层、X栋X层、X栋X层、X栋X层、X栋X层混合、钢混结构房屋(权7XX3,监证0XX6,建筑面积16.11㎡、211.35㎡、164.51㎡、213.39㎡、6.68㎡);X栋X层、X栋X层、X栋X层、X栋X层、X栋X层混合结构房屋(权7XX4,监证0XX7,建筑面积15.72㎡、577.05㎡、563.34㎡、123.18㎡、28.22㎡);12栋1楼钢混结构仓储房屋(权7XX0,监证0XX9,建筑面积1321.08㎡)。(2)被执行人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金堂县赵镇金泉路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金堂国用(2XX1)第1XX0号,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12985.51㎡】。(3)被执行人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金堂县赵镇东西干道西四横道之间国有土地使用权【赵镇国用(2XX7)第1XX5号,用途工业用地,面积14657.27㎡】。上述(1)至(3)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房管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执行人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位于金堂县赵镇金泉路X号厂区内的机器设备(详见清单)。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列财产:(1)位于金堂县赵镇金泉路X号X栋X层钢结构厂房(权7XX5,监证0XX8,建筑面积948.62㎡);X栋X层、X栋X层、X栋X层、X栋X层、X栋X层钢混结构厂房(权7XX2,监证0XX5,建筑面积884.76㎡、857.40㎡、431.34㎡、431.34㎡、443.58㎡);X栋X层、X栋X层、X栋X层、X栋X层、X栋X层混合、钢混结构房屋(权7XX3,监证0XX6,建筑面积16.11㎡、211.35㎡、164.51㎡、213.39㎡、6.68㎡);X栋X层、X栋X层、X栋X层、X栋X层、X栋X层混合结构房屋(权7XX4,监证0XX7,建筑面积15.72㎡、577.05㎡、563.34㎡、123.18㎡、28.22㎡);X栋X楼钢混结构仓储房屋(权7XX0,监证0XX9,建筑面积1321.08㎡)。(2)被执行人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金堂县赵镇金泉路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金堂国用(2XX1)第1XX0号,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12985.51㎡】。(3)被执行人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金堂县赵镇东西干道西四横道之间国有土地使用权【赵镇国用(2XX7)第1XX5号,用途工业用地,面积14657.27㎡】。(4)被执行人成都才坤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位于金堂县赵镇金泉路X号厂区内的机器设备(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康明代理审判员  刘 益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