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朱文权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朱文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3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被执行人朱文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0040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文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文权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文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朱文权(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9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