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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朱钟友、徐中坪与赖坤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钟友,徐中坪,赖坤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钟友,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申请执行人徐中坪,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赖坤财,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申请执行人朱钟友、徐中坪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5)屏山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坤财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钟友、徐中坪与被执行人赖坤财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5)屏山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赖坤财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