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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董文锋、李丽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董文锋,李丽萍,陈学亮,叶玉仙,程国龙,陈旭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504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70272603D。诉讼代表人:楼一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鑫、陈鲁平,该分行员工。被告:董文锋。被告:李丽萍。被告:陈学亮。被告:叶玉仙。。被告:程国龙。被告:陈旭君。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董文锋、李丽萍、陈学亮、叶玉仙、程国龙、陈旭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4元,减半收取2882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