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重庆外建永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外建永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518-1。法定代表人郑建武,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外建永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39号,组织机构代码57480815-6。法定代表人王小玲,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20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北碚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