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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雷蕾与文静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蕾,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825号申请执行人雷蕾,女,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文静,女,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院*号楼1706。雷蕾与文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文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日返还原告雷蕾定金20000元。文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雷蕾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文静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8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青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