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马国与孙巧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孙巧顺,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2375号申请执行人马国,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南达峪村。被执行人孙巧顺,男,1957年1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府前街。负责人张希贵,经理。申请执行人马国依据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密民商初字第27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孙巧顺、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27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培成审判员 刘卫东审判员 高海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