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17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姜玉秋与姜忠伟、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秋,姜忠伟,张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748号之二原告姜玉秋,女,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赵通,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薄智博,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姜忠伟,女,住大连市。被告张晓峰(姜忠伟丈夫),住址同上。原告姜玉秋与被告姜忠伟、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向其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葛 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