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邓晓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960号罪犯邓晓湘,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綦法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晓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2015年4月16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6月15日以罪犯邓晓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邓晓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3次,且已全额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晓湘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舒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