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朱亚娜、宁波市鄞州健翔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亚娜,宁波市鄞州健翔文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亚娜,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高新区。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健翔文具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120932-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龙兴村。法定代表人胡行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邱商初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朱亚娜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健翔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健翔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亚娜执行款4490元。经查,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健翔文具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亚娜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