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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102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努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1102民初127号原告努某某,女,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委托代理人玛依努尔·阿合买提,新疆曼紫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某,男,维吾尔族,住第十二师。原告努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昕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玛依努尔·阿合买提,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即在一起共同生活,2009年6月10日,双方在乌鲁木齐头屯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到一年原告发现被告吸毒、有严重大男子主义,尽管原告多次帮助被告戒毒,但被告仍没有改变,结婚多年以来,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2014年1月,原告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承认自己的错误、写了承诺书,原告同意给被告机会、双方和好,但后来被告还是吸毒,没有什么改变,原告无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坐落于第十��师三坪农场,价值180000元的房屋归原告所有;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原件2本,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2、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15)三垦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3、三坪垦区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1张,用以证明2014年1月13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4、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承认错误,保证以后不吸毒,如再吸毒、犯���误就无条件同意和原告离婚,及被告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5、乌房权证头屯河区字房权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该套房产系原、被告婚后财产;6、三坪农场连队整合房屋征购与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1份、三坪农场整合征收与补偿安置核算(清算)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和三坪农场于2013年2月签订了房屋征购补偿协议,以乌房权证头屯河区字房权证项下的房屋置换房屋一套及附属设施补偿款,置换的房屋是原、被告的婚后财产。7、2016年6月24日三坪农场房产科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用以证明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三坪农场保障性住房E区19号楼1单元403室房产证尚在办理中;8、三坪农场七队出��的证明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体不好、生活困难,要求三坪农场保障性住房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三坪农场保障性住房E区19号楼1单元403室系被告个人财产,与原告无关。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7的真实性均认可,对原告依据证据5、6主张三坪农场保障性住房系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8的真实性不认可,本院经综合认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性均予以确认,对证据8,本院认为该证据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0日,原、被告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1月,因被告吸毒不尽家庭责任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承认错误、保证戒毒并写了承诺书,双方和好;但后来被告拒不改正仍然吸毒,并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0月被告服刑期满出狱后也不找工作,不承担家庭责任,致使双方发生矛盾、吵架,2016年2月,原告无奈搬离三坪农场保障房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被告庭审中陈述其已经在服刑期间戒毒,对原告要求与其离婚的请求,明确表示同意,并在庭审中陈述原告有外遇,但未能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2009年5月,被告继承其父母的遗产三坪农场七队的一套平房,当时未做产权变更登记,���、被告婚后即居住于此;2010年被告就该套房屋在三坪农场登记取得房权证,双方婚后在此房屋所在院落又加盖了两间羊棚,翻修了围墙;2013年2月,被告和三坪农场签订了房屋征购补偿协议,以该套房屋置换了三坪农场保障房房屋,附属简易房、棚、围墙、果树等获得补偿款现金41313.2元,主房未能置换的面积2.28m2折价现金5654.4元,两项合计补偿款现金46967.6元,在法庭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该套房屋现市场价值180000元。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双方的感情为基础,本案因被告吸毒的行为,对家庭不负责任,原告已诉请过一次离婚,在被告承认错误并写下承诺书的情况下,原告顾念夫妻感情给了被告机会让其改正错误,但事实证明被告非但没有改正自己的行为继续吸毒,而且还因故意犯罪被判刑,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精神伤害,原告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告没有请求原告的谅解,却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仅对财产问题与原告产生争议,对此本院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但需要说明的是,被告长期吸毒、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对此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三坪农场保障房屋的权属问题,原告主张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抗辩系个人财产,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房产即三坪农场七队平房一套经审查系被告继受其父母遗产所得,且房权证登记在被告名下,属于被告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尽管原、被告在该套房屋院落内搭建了两间羊棚、重修了围墙,但只能认定是对主物的添附,不能导致个人所有的房屋变为共同所有,后被告以该套房屋置换了诉争房屋,实际是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处分行为,亦不能导致置换后的房屋权属发生变动,仍应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原告主张该套房屋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即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被告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以诉争房屋的一半价值作为其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补偿请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立法精神,本院认为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原告主张要求过高,具体补偿数额由法院酌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努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二、被告安某某给予原告努某某经济补偿30000元;三、坐落于三坪农场保障性住房归被告安某某所有;四、驳回原告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