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横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陈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横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陈金龙,陈金园,厦门邦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1453号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世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玲、方向荣,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横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01号5层B单元。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被告陈金龙,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陈金园,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厦门邦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店上东里46号305室。法定代表人陈金龙。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银行)与被告厦门横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翼节能公司)、陈金龙、陈金园、厦门邦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城机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俭、人民陪审员郑明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方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横翼节能公司、陈金龙、陈金园、邦城机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厦门银行诉称,原告与被告横翼节能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横翼节能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9日,借款年利率为17.5%。同日,被告陈金龙、陈金园、邦城机电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陈金龙、陈金园、邦城机电公司为被告横翼节能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2013年12月20日,原告依约提供足额贷款,但被告未按时还款,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横翼节能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1428.43元及利息、罚息(含复利)【利息、罚息(含复利)自2015年10月15日暂计至2016年1月6日为2065.39元,此后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款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8400元、保全费839元及公告费500元;被告陈金龙、陈金园、邦城机电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横翼节能公司、陈金龙、陈金园、邦城机电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横翼节能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横翼节能公司提供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年利率为17.5%,结息日为每月第15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法;借款人到期(包括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未支付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按合同项下实际执行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借款本息日止;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因发生争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和对方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同日,原告与被告陈金龙、陈金园、邦城机电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陈金龙、陈金园、邦城机电公司为被告横翼节能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2013年12月20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横翼节能公司发放借款50万元,最后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0日。因被告未按时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为此,原告支付律师费8400元、保全费839元及公告费500元。诉讼中,原告确认截至2016年6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1428.4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4770.71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个人业务催收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及当庭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横翼节能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428.43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原告为向其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400元、保全费839元及公告费500元。被告陈金龙、陈金园、邦城机电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横翼节能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横翼节能公司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横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428.4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6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4770.71元,之后的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26.25%计至实际还款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8400元、保全费839元及公告费500元;三、被告陈金龙、陈金园、厦门邦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厦门横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厦门横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47元,由被告厦门横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陈金龙、陈金园、厦门邦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芳代理审判员 王 俭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