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5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梁国能与李学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能,李学标,梁国能,李学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5974号原告:梁国能,男,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吕文亮,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笑媚,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李学标,男,汉族,1967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周长城,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能诉被告李学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能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立即查封、扣押被告李学标及其经营的东莞市道滘湘兰卡板厂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东莞市华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额度为人民币200000元的信誉担保。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李学标及其经营的东莞市道滘湘兰卡板厂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梁国能以双方已经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李学标及其经营的东莞市道滘湘兰卡板厂相应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国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李学标及其经营的东莞市道滘湘兰卡板厂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紫茵谢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