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民初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汤文军与谢金华、包展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文军,谢金华,包展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518号之一原告汤文军。被告谢金华。被告包展姬。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汤文军诉被告谢金华、包展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谢金华、包展姬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文军负担。审 判 长 郑 世 罗人民陪审员 吴 春 兰人民陪审员 巫 建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吴贞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