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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汤文军与谢金华、包展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文军,谢金华,包展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518号之一原告汤文军。被告谢金华。被告包展姬。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汤文军诉被告谢金华、包展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谢金华、包展姬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文军负担。审 判 长 郑 世 罗人民陪审员 吴 春 兰人民陪审员 巫 建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吴贞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