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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02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方兰与罗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0284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某,女,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忠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