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小旺、王开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小旺,王开新,刘偏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388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法定代表人祝兴金,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文。系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王小旺,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开新,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偏偏,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小旺、王开新、刘偏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司学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