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金华与冯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华,冯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初2493号原告陈金华。被告冯兵。原告陈金华与被告冯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新峰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4月28日、5月17日、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华、被告冯兵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海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华诉称,原告位于本市吕四港镇石堤村二十六组新宅沟西本有一条通往宅后农田的生产路,后因故闭塞后,群众反映强烈。经当地村委会与派出所现场办公决定由原告出资,在其宅东侧泯沟上打水泥桩,并在水泥桩上用楼板另行搭建一条生产路,以方便周边群众下田劳作。原告为顾全大局,积极响应该方案。2014年4月11日上午,原告请人按上述方案进行打桩保塌作业,刚施工了一个小时左右,被告只身一人闯入施工现场,粗暴地阻挠施工作业,蛮横要求工人停工。原告见状后告知其该施工系村委会决定并用手机报警。随后,村干部、派出所派员到场调解,并做了大量工作,但至今无果。被告上述阻扰施工行为导致原告支出人工费5000元及场地清理费156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阻扰施工造成损失合计6545元。被告冯兵辩称,1、原告新建住宅东侧与被告承包田中间有一条南北向的泯沟,该东泯沟系被告等五户村民承包田灌溉水源,原告与被告等五户承包田村民对此有共同使用权利。现原告未经相邻村民一致同意,私自在泯沟上打桩铺楼板,单方面改变了泯沟现状,导致被告等五户村民承包田面积减少以及泯沟疏通排水受阻。所以,被告等村民对原告施工予以制止是合情合理,被告对此并无过错。事发时是警方到场后要求原告停工,与被告无关。2、对原告主张停工工资损失及场地清理费均不予认可。原告并未实际施工,不应产生施工工资损失。原告提供的清理场地照片与本案无关,对场地清理费收条真实性持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吕四港镇石堤村二十六组村民,被告系同村二十七组村民。原告新建住宅东侧有一条南北向泯沟,该泯沟东侧是该村村民马洪飞、曹学仁、江水英等人农田。2014年4月11日上午,原告请案外人杨建新等人在该东泯沟上进行打桩保塌作业。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到场阻止施工,原告随即报警,启东市公安局蒿枝港边防派出所接警后派员到场处警,并通知村干部到场调解,此后原告停工至今。同日,杨建新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条,该收条载明“今收到陈金华今天的保塌人工工资和挖机打桩工资共计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具收人:杨建新。2014年4月11号”。2016年2月25日,原告与案外人花玉井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将其上述施工场地清理工作交由后者完成,报酬为1560元。2016年5月31日,花玉井等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条,该收条载明“收条。今天中午收到陈金华家吊水泥桩、楼板清理共壹仟伍佰陆拾元。收款人:花玉井沈鸣汉。2016年5月31日中午”。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条、启东市吕四港镇石堤村村委会证明、协议、照片,本院谈话笔录、拍摄照片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系同村邻组村民,本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来共同利用涉案东泯沟,妥善和谐处理矛盾争议。被告直接采取行动阻扰原告施工导致原告实际停工,应对原告为此支出人工费、场地清理费承担相应责任,而原告在施工前虽有村委会建议,但其未能与泯沟相关相邻权人协商一致,其对涉案纠纷的发生亦有一定责任,综合双方过错大小、警方介入后停工因素、原告支出费用成本等全案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金华损失3000元。二、驳回原告陈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金华负担10元,由被告冯兵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分行,帐号47×××82)。代理审判员 吴新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施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