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行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闫建为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建为,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行终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建为,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一,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良,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三楼。法定代表人王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师钧,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池俊斌,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建为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及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7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闫建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投诉深圳帝王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居公司)侵犯其劳动权益,要求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予以查处。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针对闫建为的投诉请求先后多次向帝王居公司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向闫建为作出罗劳监查告【2014】015号《结果告知书》及《补充说明》。闫建为对《结果告知书》及《补充说明》载明的处理结果不服,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7日作出深人社复决【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上述深罗劳监查告【2014】015号《结果告知书》及《补充说明》。闫建为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撤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深人社复决【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纠正深罗劳监查告【2014】015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结果告知书》部分无视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三、依法追究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判令其依法尽职履责。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闫建为对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的劳动监察行为不服提起诉讼,而劳动监察的对象是帝王居公司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行为直接涉及帝王居公司的权利义务。因此,本案的审理结果与帝王居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通知帝王居公司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未通知帝王居公司参加诉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法应予撤销,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73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亮代理审判员 黄玉财代理审判员 徐维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