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5执83、8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建明、黄启翔、付文广与被执行人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明,黄启翔,付文广,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5执83、85、87号申请执行人:袁建明,男,汉族,1973年1月2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黄启翔,男,汉族,1986年9月22日生,住江西省进贤县。申请执行人:付文广,男,汉族,1965年10月3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太平乡。申请执行人袁建明、黄启翔、付文广与被执行人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5)湾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2015)湾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2015)湾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6年6月12日、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计人民币218000元整;若被执行人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兴强审判员 左莉娜审判员 闵龙翔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吁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