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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2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维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维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316号罪犯陈维洪,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江新法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维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江中法刑二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维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维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3月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维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维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