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行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永辉与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永辉,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行终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辉,男,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廖建勋,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刘建明,主任。委托代理人:庄从庆,该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邝灼枢,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上诉人黄永辉诉被上诉人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道办事处行政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上诉人黄永辉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永辉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永辉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永辉负担。审 判 长 彭铁文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代理审判员 林 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金珍书 记 员 邹晓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