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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翁忠锋与李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忠锋,李大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02民初763号原告:翁忠锋,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李大龙,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翁忠锋诉被告李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忠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大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翁忠锋诉称:2015年9月3日,李大龙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8.85万元,约定2015年12月3日前归还。被告未归还借款。为此,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1、李大龙归还借款8.85万元利息1062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9月3日起至2016年3月3日)之后利息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翁忠锋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证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二、借条原件一份,证明2015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85万元,约定2015年12月3日还清。被告李大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二组证据经审查后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李大龙向原告翁忠锋借款7万元,后李大龙归还翁忠锋5.5万元,尚欠翁忠锋1.5万元。李大龙向案外人潘春雷借款7万元,由翁忠锋替李大龙归还借款7万元,支付利息0.35万元。2015年9月3日,李大龙向翁忠锋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今向翁忠锋借到人民币8.85万元,用于资金生意周转,期限定于2015年12月3日还清”。至今李大龙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9月3日到2016年3月3日的利息为1062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告主张借期内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本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3月3日的逾期利息为1327.5元,之后的逾期利息计算至款付清至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庭审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并不影响本院依据原告提供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大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翁忠锋借款本金8.85万及利息1327.5元(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8.85万元0.5%3个月)之后利息自2016年3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8.85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翁忠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8元,保全费90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743元,由被告李大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华审 判 员  陶 军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进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